本试剂盒用以定量检测人血清中亮氨酸氨基肽酶的活性。 亮氨酸氨基肽酶(LAP)广泛分布于肝、肾、胰、肌、脑等组织。肝中的LAP主要定位于肝实质细胞及毛细胆管上皮细胞。血清中LAP测定的诊断价值,主要是应用于肝胆疾患的诊断。
亮氨酸氨基肽酶测定试剂盒(L-亮氨酸-p-硝基苯胺底物法)
使用说明书
【产品名称】:
通用名称:亮氨酸氨基肽酶测定试剂盒
(L-亮氨酸-p-硝基苯胺底物法)
英文名称:LEUCINE AMINOPEPTIDASE KIT
(L-Leucine-p-nitroanilide substrate method)
【包装规格】
产品规格: R1:4×60ml R2:4×15ml
R1:4×20ml R2:4×5ml
【预期用途】
本试剂盒用以定量检测人血清中亮氨酸氨基肽酶的活性。
亮氨酸氨基肽酶(LAP)广泛分布于肝、肾、胰、肌、脑等组织。肝中的LAP主要定位于肝实质细胞及毛细胆管上皮细胞。血清中LAP测定的诊断价值,主要是应用于肝胆疾患的诊断。
【主要组成成分】
试 剂 | 成 份 | 含 量 |
R1 | 磷酸盐缓冲液 | 100mmol/L |
R2 | L-亮氨酰基-P-硝基苯胺 | 0.87mmol/L |
注:不同批次的试剂盒各组分不可以互换。
【储存条件及有效期】
本试剂在2-8℃避光保存,可稳定12个月;开盖后避光储存于2~8℃可稳定30天。
【适用仪器】
本产品主要适用于日立7060、7170、718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;贝克曼AU400、AU480、AU27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;迪瑞CS-400B、CS-800A、CS-12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。
【样本要求】
选用新鲜无溶血现象的血清样本。采血于2℃-8℃保存,可稳定14天,于-20℃中可以稳定6个月。
【检验方法】
1.试剂配制:直接使用,无需配制。
2.试验条件:
方法:速率法, 反应方向:向上
主波长405nm , 副波长505nm
比色杯光径1.0 cm, 温度37℃
按下表加入试剂及样本:
样本管 | 空白管 | |
样本(μl) | 6 | |
蒸馏水(μl) | 6 | |
R1(μl) | 240 | 240 |
混匀, 37℃恒温5分钟 | ||
R2(μl) | 60 | 60 |
混匀, 37℃孵育1分钟后,在波长405 nm处,连续监测60秒,计算ΔA/分钟。
注:以上试剂样本量可视不同仪器按比例增减。
3.校准程序:
使用亮氨酸氨基肽酶校准品校准或因数校准,校准采用线性校准模式。
4.质量控制程序:
建议每天使用匹配的质控品进行内部质量控制,各实验室得到的质控值可能会有所不同,但所测值应在给定的范围之内,若超出范围,应查找原因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;各临床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设计室内质控频次。
【参考区间】
10–40U/L
引用的参考值范围代表本法的期望值,仅供参考,建议各实验室验证这一参考范围或建立自己的参考值范围。
【检验结果的解释】
若样本亮氨酸氨基肽酶活性超过线性范围,请用生理盐水稀释样本后再测定,结果乘以稀释倍数。
【检验方法的局限性】
干扰物质血红蛋白≤200mg;胆红素≤20mg;抗坏血酸≤5mg对测定无干扰。
【产品性能指标】
1. 试剂空白吸光度A405nm≤0.2。
2. 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ΔA/min≤0.25。
3. 分析灵敏度
试剂(盒)测试20U/L被测物时,吸光度变化率ΔA/min≥0.004。
4. 线性范围
测试血清样本,试剂线性在[0,800]U/L(37℃)区间内:
a)线性相关系数r≥0.990;
b)[0,80]U/L区间内,线性绝对偏差应不超过±8U/L;(80,800]U/L区间内,线性相对偏差应不超过±15.0%。
5. 精密度
重复性:CV≤15.0%。
批间差:R≤15.0%。
6. 准确度:相对偏差应在±10.0%范围内。
【注意事项】
1. 试剂盒仅用于体外诊断,测定结果仅作为相关疾病的临床辅助诊断依据。
2. 试剂与样本量可按生化仪要求恒比例改变。
3. 应避免试剂与皮肤及粘膜接触。如不慎接触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。
【参考文献】
1. 叶应妩等,《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》第三版 2006
2. Recommendation of the German Society for Clinical Chemistry: Z.Klim. Chem. Biochem. 10,291(1972)
【基本信息】
生产企业名称:吉林省惠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
住所: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7782号办公楼
3楼
联系方式:0431-84666337
售后服务单位名称:吉林省惠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
售后服务电话: 0431-84666227
生产地址: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7782号
办公楼3楼
生产许可证编号:吉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73号
【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/产品技术要求编号】
吉械注准20152400187
【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】
核准日期:2015年07月25日
【生产日期及失效日期】
生产日期:见包装盒及瓶签
失效日期:见包装盒及瓶签
亮氨酸氨基肽酶测定试剂盒(L-亮氨酸-p-硝基苯胺底物法)
使用说明书
【产品名称】:
通用名称:亮氨酸氨基肽酶测定试剂盒
(L-亮氨酸-p-硝基苯胺底物法)
英文名称:LEUCINE AMINOPEPTIDASE KIT
(L-Leucine-p-nitroanilide substrate method)
【包装规格】
产品规格: R1:4×60ml R2:4×15ml
R1:4×20ml R2:4×5ml
【预期用途】
本试剂盒用以定量检测人血清中亮氨酸氨基肽酶的活性。
亮氨酸氨基肽酶(LAP)广泛分布于肝、肾、胰、肌、脑等组织。肝中的LAP主要定位于肝实质细胞及毛细胆管上皮细胞。血清中LAP测定的诊断价值,主要是应用于肝胆疾患的诊断。
【主要组成成分】
试 剂 | 成 份 | 含 量 |
R1 | 磷酸盐缓冲液 | 100mmol/L |
R2 | L-亮氨酰基-P-硝基苯胺 | 0.87mmol/L |
注:不同批次的试剂盒各组分不可以互换。
【储存条件及有效期】
本试剂在2-8℃避光保存,可稳定12个月;开盖后避光储存于2~8℃可稳定30天。
【适用仪器】
本产品主要适用于日立7060、7170、718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;贝克曼AU400、AU480、AU27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;迪瑞CS-400B、CS-800A、CS-12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。
【样本要求】
选用新鲜无溶血现象的血清样本。采血于2℃-8℃保存,可稳定14天,于-20℃中可以稳定6个月。
【检验方法】
1.试剂配制:直接使用,无需配制。
2.试验条件:
方法:速率法, 反应方向:向上
主波长405nm , 副波长505nm
比色杯光径1.0 cm, 温度37℃
按下表加入试剂及样本:
样本管 | 空白管 | |
样本(μl) | 6 | |
蒸馏水(μl) | 6 | |
R1(μl) | 240 | 240 |
混匀, 37℃恒温5分钟 | ||
R2(μl) | 60 | 60 |
混匀, 37℃孵育1分钟后,在波长405 nm处,连续监测60秒,计算ΔA/分钟。
注:以上试剂样本量可视不同仪器按比例增减。
3.校准程序:
使用亮氨酸氨基肽酶校准品校准或因数校准,校准采用线性校准模式。
4.质量控制程序:
建议每天使用匹配的质控品进行内部质量控制,各实验室得到的质控值可能会有所不同,但所测值应在给定的范围之内,若超出范围,应查找原因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;各临床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设计室内质控频次。
【参考区间】
10–40U/L
引用的参考值范围代表本法的期望值,仅供参考,建议各实验室验证这一参考范围或建立自己的参考值范围。
【检验结果的解释】
若样本亮氨酸氨基肽酶活性超过线性范围,请用生理盐水稀释样本后再测定,结果乘以稀释倍数。
【检验方法的局限性】
干扰物质血红蛋白≤200mg;胆红素≤20mg;抗坏血酸≤5mg对测定无干扰。
【产品性能指标】
1. 试剂空白吸光度A405nm≤0.2。
2. 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ΔA/min≤0.25。
3. 分析灵敏度
试剂(盒)测试20U/L被测物时,吸光度变化率ΔA/min≥0.004。
4. 线性范围
测试血清样本,试剂线性在[0,800]U/L(37℃)区间内:
a)线性相关系数r≥0.990;
b)[0,80]U/L区间内,线性绝对偏差应不超过±8U/L;(80,800]U/L区间内,线性相对偏差应不超过±15.0%。
5. 精密度
重复性:CV≤15.0%。
批间差:R≤15.0%。
6. 准确度:相对偏差应在±10.0%范围内。
【注意事项】
1. 试剂盒仅用于体外诊断,测定结果仅作为相关疾病的临床辅助诊断依据。
2. 试剂与样本量可按生化仪要求恒比例改变。
3. 应避免试剂与皮肤及粘膜接触。如不慎接触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。
【参考文献】
1. 叶应妩等,《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》第三版 2006
2. Recommendation of the German Society for Clinical Chemistry: Z.Klim. Chem. Biochem. 10,291(1972)
【基本信息】
生产企业名称:吉林省惠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
住所: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7782号办公楼
3楼
联系方式:0431-84666337
售后服务单位名称:吉林省惠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
售后服务电话: 0431-84666227
生产地址: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7782号
办公楼3楼
生产许可证编号:吉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73号
【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/产品技术要求编号】
吉械注准20152400187
【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】
核准日期:2015年07月25日
【生产日期及失效日期】
生产日期:见包装盒及瓶签
失效日期:见包装盒及瓶签